北京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05

北京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一、补偿项目:

1、丧葬费用:标准调整为5000元,分配给已故员工家属,统筹用于相关装修(如衣物、整形、遗体存放、运输、火葬、骨灰盒、存放以及安葬等)和告别遗体(如:租赁礼堂、花圈、肖像放大)等费用。 即日起,我市不再执行送别费报销、直系亲属进京奔丧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2、直系亲属救助金: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赡养他们的直系亲属人数,将支付相当于死者工资的福利。 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如果赡养1人,则为死者6个月的工资;如果赡养2人,则为死者9个月的工资;如果赡养3人或以上,则为死者的9个月工资)是9个月的工资)死者自己12个月的工资)。 “死者个人工资”是指死亡时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现行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60元,这意味着救助资金分别为6960元、10440元、13920元。

二是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贴支出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市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参建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正义、丧葬简单、基本满足丧葬费用的原则,制定死者丧葬费用标准。我市各市属单位职工调整如下:

1.我市丧葬补助金的使用实行一次性付清办法。 不论职级,员工丧葬费支出标准调整为5000元,发放给已故员工家属,统筹用于相关丧葬安排(如衣物、整形、遗体存放等) 、交通、火葬、骨灰盒、存放和埋葬等)和告别遗体的费用(如租用礼堂、献花圈、放大肖像)等费用。 即日起,我市不再执行送别费报销、直系亲属进京奔丧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2、按月领取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离退休)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照规定计入实际成本(费用)。

4、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丧葬补贴支付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殡葬费用标准的通知》[(86)财行字535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保险(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已向企业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2009年死亡职工家属应按照新标准补足差额。

七、本通知中,预算资金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

八、区、县所属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近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协会杨发(20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管理局、总行劳动部门,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直系亲属赡养费标准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国”。 企业普遍反映,按照死者标准,工资福利较低,经营困难。 经研究,现将有关救济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赡养直系亲属人数,将分别获得相当于死者工资的6个月和9个月的工资。 , 12 个月的救济金。 “死者个人工资”是指死亡时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