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省直属单位: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历来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关系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殡葬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殡葬改革跟上我省改革开放总体发展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研究解决殡葬改革中的问题,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从现在起到明年上半年,各市要选择一个乡镇,开展推行集体埋葬或设立公墓的试点,组织走访,总结经验,全面推开殡葬改革。
实行市、县、乡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制,每年由省主管部门向各市下达殡葬改革任务指标,由市分解到县,县分解到乡镇。完成任务的地方要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火葬区不实行火葬、搞封建迷信的家庭,不能评为文明户。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殡葬改革,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发展规划,落实措施,加强对殡葬机构的领导。公安、工商、土地、卫生、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改革。
第二,要坚决推行火葬。按照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精神,凡有火葬设施的城区和县城,都应划为火葬区;丘陵地区和山区县城有火葬设施的人口分别应占总人口的60%和50%以上。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市、县,应尽快重新调整划定范围。县城人口在5万以上(含划入镇的农村人口),在“八五”期间应全部建立火葬场。“八五”期间,全省火葬区火化率每年要求提高10%以上,到1995年底达到66.54%以上。
各划定为火葬区的市、县要制定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坚决实行火葬,严禁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火葬区内生产、贩卖棺材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从1993年1月1日起,火葬区内所有不实行火葬的国有、集体、合资、外资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一律不发丧葬费和对其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由其主要领导追究责任。
3、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在尚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要有计划地选择荒山荒地,逐步建立县、镇(乡)、村公墓。“八五”期间,全省殡葬改革地区70%以上的县城要建立经营性公墓,30%的管理区和行政村要建立公益性公墓。凡建立公墓的地方,一律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内,将原乱埋、占用耕地的坟墓迁入公墓。禁止在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旁修建宗族墓、陌生人墓和墓地。每具遗体的墓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
华侨人数较多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的山区,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华侨骨灰公墓,满足华侨回国的愿望;对少数华侨骨灰需要运回广东安葬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境审批手续,安葬在公墓。
4、各部门要引导群众妥善安葬、简葬,俭朴文明办丧事。坚决杜绝“七天斋戒”、打旗招魂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干扰社会正常生活的大型送葬游行。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广泛发展老年福利协会等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实行群众性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5、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殡葬改革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火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益处,揭露乱葬岗现象和封建丧葬习俗。通过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引导人们转变观念,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今后,把每年4月份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月,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殡葬改革光荣的社会氛围。
6、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殡仪馆、殡葬服务公司。对于公益事业,要配备必要的机构设置,并将建设用地、资金安排纳入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今后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现有殡仪馆、火葬场改造的资金由各市县负责。各市县要安排资金建设殡葬机构,使这些机构达到园林绿化、设备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优质化、管理科学化的总体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