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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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11]169号
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苏州市免征
关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管委会,市委、市政府各办、市直单位:
《苏州市免征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8月29日
具体内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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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免征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体系,落实亲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殡葬服务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2009]170号),结合苏州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实行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 自由目标
在苏州死亡并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包括在外地死亡且具有苏州户籍并在外地火化的人员),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
(1)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3)苏州大学全日制中专学生,且户籍不在苏州市的;
(4)驻苏联军队的现役军人;
(五)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取得居留证的农民工;
(六)公安机关处理的身份不明的尸体。
2. 免费物品及金额
(1)普通殡葬车辆运送遗体费用(200元);
(2)尸体消毒费(30元);
(3)遗体在普通冰箱保存三天费用(180元);
(四)使用普通火化设备火化遗体,收取600元人民币;
(五)骨灰盒费用(500元)。
殡仪馆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
以上免费项目均指殡仪馆提供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均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最高免费限额为1510元。
3.操作方法
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死亡后,殡葬承办人(指死者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仪馆领取《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3)死者为婴儿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还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如死者为苏州大学中专全日制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及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死亡人员为驻苏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或《学生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死亡人员为农民工的,还需提供与江苏省内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清单、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仅免除殡仪馆内殡葬服务提供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超出规定项目的费用由殡仪服务提供者承担。
(八)具有苏州户籍但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人员,返回苏州后,可持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费发票到当地殡仪馆办理当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结算。
4. 资金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收费用。苏州殡仪馆承担本地区服务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20%,财政预算拨款80%(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摊)。殡仪馆亏损的,财政预算予以补助。其他市、区参照执行。
(2)遗属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其户籍居住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务和报销手续。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由殡仪馆先行缴纳,分两月结算一次。殡仪馆应按时填报《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结算清单》(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单》),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当地民政局审核。当地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清单》上签字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各区财政部门应按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款项划入殡仪馆账户。市财政承担部分,年底与市区三区(平江、沧浪、金昌)财政结算。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由市财政部门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市殡仪馆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当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宣传工作,认真核定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格审核流程,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制度,严格殡葬服务基本收费审核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收费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免收苏州市城乡贫困人口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2.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结算清单
附件1
苏州市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日期:20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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