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凤县殡仪馆重建期间殡葬服务收费(暂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9

关于来凤县殡仪馆重建期间殡葬服务收费(暂定)标准的通知

来凤县殡仪馆改建期间,考虑到临时灵堂规模简陋和殡葬服务的公益性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价格成本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2022〕415号)、《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鄂发改规〔2021〕1号、鄂发改价格调整〔2022〕415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收费项目有三类:基本殡葬服务、重要延伸服务、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墓位(格)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除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来凤县殡仪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合理盈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制定。

2.优惠政策

(一)对低保范围内的丧亲家庭、特困家庭、县域内农民,减半缴纳墓地费;在指定墓地范围内实施深埋不留坟头的,免交墓地费。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凭有效证件免交灵堂租赁费。

(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身份不明尸体丧葬费用和死亡的城乡低收入者、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收。

3. 其他要求

一是殡仪馆应提供价格合理、经济实惠的骨灰盒(坛)、告别厅和免费安葬场所。

二是殡仪馆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开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免收费用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

三是殡仪馆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殡葬使用者可以自愿选择,并与殡葬使用者签订民政部门制定的服务合同(协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拆分、强制提供服务和收费。

4. 执行时间

此收费标准暂行期限为2年,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关于进一步规范来凤县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来发改费[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