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因病死亡的退休人员丧葬费为4000元,养老金为:企业退休人员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上其养老金的60%加上40个月;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养老金6000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护法(2010)第53号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增加在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企业退休人员疾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疾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养老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支付,所需资金仍通过原渠道支付。
他们都是那支军队的吗?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家属待遇标准的意见
(黑龙江劳动保障局函[2006]124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农垦局、林业局劳动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省龙煤集团公司,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度、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黑龙江劳保[2006]59号)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等级为一至六级的职工,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2006年6月30日前,对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参照2005年、2006年养老保险基金调整标准计算,增加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津贴155元,二级伤残津贴140元,三级伤残津贴125元,四级伤残津贴110元,五级伤残津贴95元,六级伤残津贴80元。资金仍通过原有渠道拨付。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统筹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将其差额补至统筹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遗属抚恤金或护理费标准未作调整的,工伤事故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金应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同时,需赡养残疾职工的护理待遇应根据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作适当调整。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调整措施,于2006年底前兑现增加的伤残津贴。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制定的调整措施和实施过程中的建议意见报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2006 年 10 月 13 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退休普通工作人员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工作原因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自2010年7月1日起提高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退休普通工作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养老金和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养老金为全国城镇居民上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其一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依据是《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政[2011]192号),为全国城镇居民上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其一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加上电话费; 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其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金、住房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调整。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经省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将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提高到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到6000元。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改善民生的决定,减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退休人员总体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了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以及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养老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这是史上最大调整。(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黑龙江省2019年城镇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可领丧葬费多少?--:1.黑龙江省2019年丧葬费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照本市上年度3个月、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工资怎么发? -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工资混在一起发1万元,不像去世后按照给多少个月工资发丧葬费。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养老金各多少?-:丧葬费十个月工资,丧葬补助一千元。符合条件的遗属每月可领养老金三百元左右。我的回答你满意吗?我的回答你满意吗?
关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标准:1、抚恤金:2011年8月1日以后死亡的,执行最新抚恤政策,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一生4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注意,40个月是基础养老金,不是全额养老金,还要扣除其他生活补助。2、丧葬费:10个月基础养老金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员工能领多少丧葬费和养老金?按规定可领20个月的养老金和3个月的丧葬费!
关于黑龙江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最新补贴办法:你好,你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贴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贴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的第二次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贴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黑龙江省离退休干部养老金补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死亡的离退休干部养老金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为20个月基本工资;企业、自营事业单位为20个月基本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