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殡葬改革和社会公众殡葬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制定的。第二条 殡葬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安置所、墓地。殡葬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务,对本地区其他殡葬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第三条 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机构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殡葬改革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2、提倡火葬,改革丧葬,弘扬文明节约办丧,破除封建迷信,改革丧葬旧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3、承办尸体拾运、火化、骨灰存放等服务,并提供哀悼活动场地; 4、做好殡仪馆、火葬场的绿化、美化、净化骨灰安置所、墓地环境,保持清洁、美观、庄重、庄重;五、办理殡葬管理及改革等有关事宜。第四条 殡葬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局)根据工作任务的大小,按照精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合同工制度。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殡葬机构应当经营多种殡葬服务项目,开源节流,逐步实现自负盈亏。
对暂时资金无法维持的单位,采取收支平衡、一次性定额补助的办法。超额亏损不予补偿,亏损分股,在一定年份或一定年限内保持不变。补贴费从火葬场运营开支中支付。对收入稳定、资金自给充足的单位,除更新重建资金由单位保留外,其余实行殡葬机构和主管部门盈余共享制度。具体比例由自治区、直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按比例上缴主管部门的部分用于殡葬机构技术改造、改善工作条件和发展其他民政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对于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无论是实行定额补助承包制还是盈余分享制,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经营管理、扩大经营项目所增加的收入,都要留给殡葬机构。按照合同规定。 ,其中一部分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其中一部分用于员工集体福利和激励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通过试点制定。第七条 殡葬机构收尸、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市民政部门(局)会同制定。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按照保本或者微利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殡葬机构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考核制度,实行经济奖励。对于经营项目,要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先进合理的指标和消耗定额。节约燃油的,应当根据节约的数额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九条 殡葬机构应当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档案,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改造,降低燃料消耗,逐步实现作业机械化,消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