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市委、局,各市直单位:
《宜兴市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您认真阅读并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26 日
宜兴市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民政发展“十四五”规划》(民发总局)发〔2021〕51号)《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格指南[2016]2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基本减免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如下:
1. 豁免对象
死亡时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征和免征项目及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每具遗体交通费350元;火葬费每具600元;每瓮300元。
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由家属自行承担。未发生的免费物品不能用于抵消其他丧葬服务费用。
三、申请程序
(一)非车祸死亡人员遗骸:殡葬承办人须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定)》或《居民死亡丧葬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由警察局盖章。
(二)因车祸死亡的遗体:殡葬承办人除提供上述第(一)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方可申请去殡仪馆。
(三)填写《宜兴市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丧葬承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定)》或《居民死亡安葬证明》未载明死者详细信息的,须提供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死者有集体户籍的,携带集体户口卡或户口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将其运至宜兴市内市殡仪馆火化。
(五)死者资料符合免减条件并能到殡仪馆当场确认的,收费时直接扣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并加盖“免收基本费”专用章。印在账单上。若现场难以确认,则需提前支付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死者信息符合免征、减征相关条件后,殡仪馆将退还免征费。
(六)根据《宜兴市新生骨灰跟踪管理方案》,各镇(街道)作为骨灰跟踪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骨灰处置工作的建立、跟踪实施和日常监管;并指导基层做好相关业务和监管工作,在《死亡证明》加盖印章前,必须严格审核《墓地安葬证明》。
(七)符合本规定的人员死亡异地火葬的,殡葬承办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的死亡证明或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提交证明。 (推定)”和火葬证明。携带证明和发票到殡仪馆,按照发票项目和减免标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4、资金结算及管理
(一)按照本条例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拨付。
(二)按照本规定免征、免征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由殡仪馆根据免征申请书、回执和清单,每季度汇总,经市殡葬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上报报市民政局审核,然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按季度将资金直接拨入民政局账户。
(三)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无名遗骸处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即城市“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死亡后,丧葬费减免服务收费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向全社会宣传;市财政局要会同民政局建立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殡葬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审核;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