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离世已二十余年,如何获取死亡证明?证明的办理途径国内存在不同选择,譬如,若在医疗场所辞世,须由该机构出具死亡文书;倘若因交通事故等意外离世,应由公安机关发放死亡文书;抑或经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证明信函,再前往民政部门申领死亡凭证。鉴于当事人已离世二十余年,上述几种途径恐怕均难实现。请先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相关文件,接着前往当地派出所或民政局实施正式手续。
《死亡证》的开具机构是承担医疗救治任务或者进行正常死亡情形查证的医疗机构
①.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于公民自然离世却无法获取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的情况,可凭借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卫生站或卫生所所提供的相应文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具体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说明。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医疗部门发放的证明文件,用以标明个人离世状况及致死因素。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的医疗机构统一采用全新编写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为《死亡证》。这份证明包含四页,具体样式在附件1中展示。
《死亡证》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大陆去世的中国籍公民、台湾省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外国公民,同时涵盖在境内死亡的新生婴儿。
《死亡证明》的开具机构,是承担治疗任务或实施正常死亡核查的医疗机构。
《死亡证》经过盖章即开始生效。医疗单位与公安机关必须精确无误地填写《死亡证》的全部四份(后三份内容相同)以及《死亡情况登记表》,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允许编造或擅自修改。
(五)如果去世者的亲属弄丢了《死亡证》,他们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发证机构申请补领一份。补领的程序是这样的:如果已经办完了户籍取消登记和殡葬事宜,那就只补领第三联;如果还没办理户籍取消登记和殡葬事宜,那就补领第二联到第四联的全部。
非正常死亡情况未获治疗时,相关司法公安单位需依照现行规范及流程完成手续。